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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朱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
据报道,偷拍已经形成包括拍摄、销售、传播、广告和群组分享的上下游完备的黑色产业链。从法律角度看,对于黑产链条不同环节,法律责任和治理方式并不一样,全方位的综合治理势在必行。
对于偷拍行为来说,涉及的法律包括《民法典》《治安处罚法》《刑法》等。《民法典》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中,明确了自然人享有生活不被打扰的权利,有不愿被人知悉的私密活动、私密空间和私密信息的权利。偷拍的照片或视频,不管是否最终能否确认当事人具体身份特征,都不影响侵害隐私权责任的承担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民法典》特别规定了“自助行为”,即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时,一旦情况急迫不能得到国家机关的有效保护,如果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,受害人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。这个时候,法律赋予受害人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范围内,采用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。在受害人发现确有人在偷拍自己,如果不及时阻止,这些偷拍的照片、视频很可能流传出去,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,这个时候,受害人完全可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,依法扣留偷拍者的手机等工具进行维权,同时也应依法进行报案,等待公安机关后续处理。
如果受害人在被偷拍的第一时间未能警觉,但后期发现被偷拍照片、视频已经被人传播,同样也可以按照《民法典》规定进行维权。首先,可以按照“通知删除”规则要求平台删除相关侵权照片、视频。其次,受害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平台将上传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告知法院,以获取侵权责任主体信息,要求进行相应赔偿。最后,一旦受害人在网上发现照片、视频时,这就说明可能还存在其他相关内容存储,受害人可以按照《民法典》第997条规定的“人格权禁令”,请求法院对特定平台、群组和网民发出禁止某种行为的禁令,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。
除了民事责任之外,偷拍者还应按照《治安处罚法》第42条规定依法承担行政拘留和罚款的法律责任。这里说的行政拘留和罚款责任,是针对那些情节较轻且初犯的情况。如果偷拍者在公安机关调查后,发现是屡次从事这种行为,或者已经将此类视频进行有组织销售、传播或其他处分,那就将面临《刑法》的寻衅滋事罪、传播淫秽物品罪、非法经营罪、侮辱罪、诽谤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多项罪名。
媒体在报道偷拍黑产中,特别提到了网络群组问题。偷拍者的犯罪成果,都将在各个大小不一的群组里完成销售、传播和二次销售等流程。按照《刑法》相关规定,这就属于典型的有组织的共同犯罪,群组组建者、管理者、信息发布者和转发者都要为共同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,应按照《网络安全法》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等规定,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主体责任,在日常巡查、受理举报和账户管理方面夯实法律义务。一旦在巡查中发现,或经举报发现此类信息传播、群组活动或利用信息网络从事交易活动的,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。
实践中,有一些偷拍发生在公共场所,有一些偷拍则发生在宾馆、厕所、试衣间等私密空间。在这些地方使用微型摄像、窃听和窃照设备等非法设备,按照《刑法》规定,不仅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触犯了刑法,而且非法销售和使用这类器材也属于违反刑法的范畴。必须强调,这类设备目前在电商平台多有销售,打着“望远镜”“家庭监控”等名头销售,这些平台内经营者实际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,各个电商平台应及时依法予以整治。
总之,对偷拍黑产的治理应属于综合治理范畴,包括对窃听窃照设备生产和销售、偷拍者责任,平台巡查和取证,受害人维权,平台群组治理在内,进行系统治理。(朱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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