抽象行政行为表示什么含义?
抽象行政行为,“具体行政行为”的对称。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,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文件的活动。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,故称。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。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体处理,但一切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合乎抽象规范的,均在其适用范围以内,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,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。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处理,在中国不能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。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审査属于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。
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什么内容?
1、对象的普遍
以普遍的、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,不针对特定的、具体的人或事。
2、广效力的普遍和持续
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,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,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。
3、准立法
具有普遍、规范、强制
4、不可诉
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,但某些抽象行政行为(并非全部)依法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的“一并”审查对象。